2014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局部修订公告(附修改条文)
昨天(5月9日),住建部发布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局部修订的公告(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)。
公告原文如下:
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局部修订的公告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
现批准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,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。其中,第5.1.3A、5.4.4(1、2、3、4)、5.4.4B、5.5.8、5.5.13、5.5.15、5.5.17、6.2.2、6.7.4A、7.3.1、7.3.5(2、3、4)、8.2.1、8.3.4、8.4.1、10.1.5、10.3.2、11.0.4、11.0.7(2、3、4)条(款)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。
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(www.mohurd.gov.cn)公开,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《工程建设标准化》刊物上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2018年3月30日
附件:1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
豆工在5月10日下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件的时候,住建部网站一直提示网页出错,无法进行下载。
豆工通过其他渠道拿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(2018)全文如下:
修订条文附后:
注:下划线表示增补条文内容,删除线表示需要删除的原条文内容。
5.1.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、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。高
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、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。民用建
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.1.1的规定。
注: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,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。
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,宿舍、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,应符合本
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;
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,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。
【条文说明】
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、功能、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。
以该分类为基础,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、防火间距、防火分区、安全疏散、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,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。
(1)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,现行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》GB 50352 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,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、宿舍建筑等。在防火方面,除住宅建筑外,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,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因此,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,并进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、多层民用建筑。
(2)对于住宅建筑,本规范以27m 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;对于高层住宅建筑,以54m 划分为一类和二类。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了与原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-2006 和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45-1995 中按9 层及18 层的划分标准相一致。
本条第2、3、4 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。本条是结合木结构建筑的整体耐火性能及其楼层的允许建筑面积,按照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设计的原则,比照本规范第5 章的有关规定确定的。本条表11.0.7-1 中的数据取值略小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对应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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